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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私家侦探】收集离婚证据时应该注意什么

时间:2023-09-15 11:18:17 点击: 来源:http://www.zh-it.com

  为了在离婚期间站在强势的一边,通常会收集证据。毕竟,法庭是一个取证的地方,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收集离婚的证据呢?

  证据的种类包括哪些

  (一)书证

  在离婚诉讼中,书面证据被广泛使用。例如,证书、公证证书、担保书、遗嘱、情书等。使用书面证据容易出现的问题包括。内容有缺陷,甚至是重大缺陷。在适用书证时,应当注意的是,提交的书证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共同强化需要证明的事实。这增加了证明力和法院接受的可能性。

  (二)物证

  由于物证的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或诉讼环境的影响,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中,物证确认的内容更容易被法官接受。但是,由于纠纷涉及的物证数量有限,当事人缺乏保全意识,当事人提供的物证数量相对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包括头发、照片、礼物等。

  (三)视听资料

  从证据科学的角度来看,视听材料是指使用存储在计算机上的录音、视频、CD、电影胶片和其他材料中反映的图像和声音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证据被当事人采用。例如,手机录音、MP3录音、钢笔录音等。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

  不管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的直接表达。尤其是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供述往往可以被认为是自我承认。一旦反映在录音或录像材料中,如果当事人想推翻它,他们必须提供相反的额外证据。证据的直观性和直观性较好地反映了客观事实,证明力较强。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

  在婚姻案件中,获取类似证据往往无法使证据主体意识到,或者只能通过秘密手段进行。因此,一方往往要讲半个小时或更长时间,无法表达所要获得的证据的内容。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

  一般情况下,只有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协商离婚之前才能获得此类证据。此外,绝大多数视听证据都是在对方周围收集的。当对方持谨慎态度时,很难获得这样的证据。

  4、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价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取证的合法性取决于它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是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侵入第三方住所进行录音和拍照属于侵权行为。但如果你在自己家里收集证据,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例如,将录音设备放置在自己家中并不构成侵权。但如果它被安置在第三个家庭,它就没有合法性。还有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两人在第三人房间亲密的照片不具有合法性,但如果在公共场合获得,则具有合法性。

  (四)证人证言

  一个是婚姻生活的隐私,这决定了婚姻和家庭生活的事实不是公开的或社会的。因此,能够了解婚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仅限于当事人的亲友,证人的证言往往与出具方或双方关系密切。证言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证明力相对较低。

  其次,证言的内容往往具有主观性。由于每个人的伦理道德价值观不同,社会成长条件不同,每个见证人对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理解也有很大差异。

  第三,证词的内容往往不是来自个人的看法。由于配偶之间的生活排他性,在许多情况下,证人证词的来源由一方确认,即向证人报告的一方。叙述本身带有强烈的情感色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言的真实性,形成了所谓的“传闻证据”。这类证据的证明力较低,需要对其他类型的证据进行强化和确认。

  (五)当事人的陈述

  由于婚姻案件取证困难,特别是关于婚姻关系是否确实破裂,许多当事人希望在法庭上陈述,并在审判后或审判期间向法庭提交书面陈述。根据《zui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单独依据。因此,当事人有必要注意收集和提供其他证据以供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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